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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宝鸡商标注册的时间

作者:宝鸡元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1-29 08:26:53

商标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想要商标发挥其优势,首先要拥有商标。以多年的代办宝鸡商标注册经验提醒您注重提前做好商标注册,只有成功注册商标才拥有商标专用权。小编现在就为您解答关于宝鸡商标注册的时间。宝鸡商标注册需要多久才能成功呢?   

1、商标注册预先查询(1天)   商标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对其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在先权利商标有无相同或近似的查询工作。   商标查询是一项专业的工作,委托专业的团队代为查询会得到更准确的建议。拥有国家商标官方查询分析入口,准确为您调查分析。   

2、商标注册形式审查(2-3个月左右)   商标形式审查(2-3个月左右),商标形式审查是指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申请商标注册的文件、手续是否合乎法律规定,若符合法律规定,审查机构编定申请号,确定申请日,发放《注册受理通知书》。确立申请日十分重要,由于我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旦发生申请日的先后成为确定商标权的   律依据,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   

3、商标注册实质审查(9个月左右)   商标实质审查(9个月),商标实质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4、商标注册初审公告(三个月)   商标初审公告(3个月)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后,对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允许其注册的决定。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刊登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没有人提出异议的,该商标予以注册,同时刊登注册公告,发放注册证。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增长以及加入WTO后,国内市场向国外开放,中国广大企业、经济实体和消费者品牌意识逐步增强,商标注册申请量更是迅猛发展。这些大大增加了对知识产权代理的需求。可以说,知识产权代理是随着知识经济的崛起、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凸显以及大量智力成果产生而快速发展的新型服务行业。

但从国务院发文取消商标代理人审批及资格核准后,商标代理行业的门槛也随之消失,商标代理行业从业人员激增,整个行业也逐渐出现混乱、恶性竞争等现象。对此,我们表示,这是我国商标事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面对的情况,商标代理机构被推向市场后,出现竞争是正常的,也是好事,因为它促进了我国经济和商标代理行业的发展。代理组织之间通过专业知识、服务、价格等方面的竞争,从侧面促进了我国企业及国民的商标意识,扩大了代理行业的市场容量,也因此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但商标代理作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一部分,除要求其从业人员掌握商标法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外,还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因此商标代理人不能没有门槛,而该行业的竞争也须是有序、良性的竞争,恶意竞争只能致使该行业的发展愈发畸形,最终损害的还是全行业的利益乃至国家知识产权事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既然决策取消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的行政审批,交给市场去选择,去优胜劣汰。经过若干多年市场运行,一个健康成熟有专业化水准的商标代理服务业一定会出现的。最终收益的仍然是广大消费者,他们可以享受到以更合理的价格去接受更专业化的服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商标法》第57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提出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向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证据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提供保证、抵押等形式的担保合理、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确定担保的范围时,应当考虑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所涉及的商品销售收益,以及合理的仓储、保管等费用,停止有关行为可能造成的合理损失等。

在执行停止有关行为裁定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该项措施造成更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追加担保的,可以解除有关停止措施。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但申请人同意的除外。人民法院接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至迟不得超过五日。当事人对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关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停止有关行为的具体期限;期限届满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及追加担保的情况,可以作出继续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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