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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山注册商标有禁忌吗?

作者:宝鸡元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31 08:11:15

为加快推进宝鸡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拓展商标申请渠道,方便申请人就近办理商标业务,商标局坚持把握问题导向,认真部署委托地方设立商标注册申请受理窗口工作,截至目前,在全国共启动运行了56个商标受理窗口,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便捷优质服务,更好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

一、制度先行,夯实改革措施精准落地的基础委托地方设立商标注册申请受理窗口工作,关键要有好的制度和办法才能保证受理窗口不断完善、不断改进、不断发展。商标局起草制定了《委托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商标注册申请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了受理窗口的职责和设立窗口的报批程序等;坚持集体决策,批准设立窗口必须严格审批程序并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制定窗口启动前的培训和验收制度,保证人力和物力保障到位;坚持对窗口收文进行抽检和财务核查,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坚持落实窗口单位月报制度,掌握窗口工作情况。

二、培训给力,巩固窗口服务优质高效的根基2016年7月起,雅安、台州商标受理处试点运行以来,商标局高度重视,始终严格落实培训制度。每次培训由分管局领导带队,申请指导处、综合处和计算机处选派专业素质过硬的干部参加,从商标申请受理业务、工作规程、网上申请操作规程、收缴规费标准等内容进行培训。根据商标受理窗口区域分布,按片区进行业务培训,确保工作人员掌握应知应会内容。

三、研判及时,确保窗口运行平稳顺畅的保障从雅安、台州试点开始,商标局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研判,及时研究解决方案。针对收文抽检发现的业务不规范的问题,立即与工作人员沟通并解决疑难问题;针对受理业务单一等问题,积极研究扩大业务的可行性;同时,定期梳理汇总各地在收文、咨询、宣传报道等出现的问题,制定解决方案并及时通报,有力确保了窗口的平稳运行。商标局将继续做好受理窗口审批管理工作,并积极探索窗口改革实践,总结经验复制推广,更好发挥窗口服务公众和经济发展的应有之义。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恶意申请是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商标商誉,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或侵夺公共资源为目的进行的宝鸡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恶意申请泛滥,损害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浪费了商标标识资源和商标审查、注册、管理资源。那么恶意注册商标行为如何去管理?

商标注册的工作人员为我们做出如下回答。

1积极配合修改商标法,增加诚实信用条款及有针对性地防止恶意注册的规制条款。

2继续加快商标注册申请审查,使审查周期由现在的12个月缩短到10个月,异议和争议案件审理周期缩短到20个月,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严格依法审理,在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审查、异议、争议、转让、管理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对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及时驳回,对不符合条件的商标转让申请不予核准。

4对于连续3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及时予以撤销,既防止恶意转让,又充分利用商标资源。

5依商标管理机关职权及时主动撤销发现的恶意注册商标;积极受理并认真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或举报,一经查实,及时驳回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或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

6加强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的监管,防止其成为恶意抢注的通道。

7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通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及所取得的成果,震慑不法行为,营造崇尚创新、尊重知识产权、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良好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首先宝鸡商标注册递交10个月的时候,收到驳回通知书,不要着急,驳回可以分为二种情况,第一种全部驳回,第二种部分驳回,如果驳回的不是我们生产的主要产品,那么医院不大,如果是的话,根据驳回意见看要不要做复审,复审的几率有多大,且不能盲目的做复审。在商标注册的10个月后,完成了初步审查,有些商标就会部分驳回,或者全部驳回。如果驳回,商标有一定的重要性,那么就会有很多人去做商标复审了。驳回商标复审,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应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

(1)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原申请人。

(2)申请的时限: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核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3)申请复审的书件:①申请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申请书,特别是要填写充足的复审理由);②《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③商标局寄送商标核驳通知的信封(用以确定复审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④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⑤申请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⑥其它要求:提交原《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商品/服务及所填写的其它内容不能作任何改动。

(4)评审规费:申请复审的应缴纳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规费,目前的收费标准是每件申请1500元,代理费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5)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6)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期补正;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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