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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风公司商标变更有禁忌吗?

作者:宝鸡元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23 08:36:11

我们在注册商标时候,会以自己喜欢的图案或者文字来注册,但是商标法规定了一些是不能注册成为商标的,那我们就来谈论一下:商标法规定的不得注册的商标!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宝鸡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我司商标注册通过率最高,代理商标注册案件最多。我司全方面保护您的无形资产安全。鼓励企业追求卓越品质,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产品,不断提升企业品牌价值。

商业活动中,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非常重要的外在形象。前几年,国内很多企业对于品牌的保护并不是特别重视。无论是在国内还是走向国际,国内很多企业都在宝鸡商标注册上栽过跟头。如今,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产品开始走出国门,热销海外,企业也越加重视自己的起自己的商标使用权,即国际商标注册。什么是国际商标注册呢?国际商标注册,即在海外获得指定国家的商标专有权。

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比如产品只在美国销售就可以只申请美国商标注册。还有一种就是体系国际商标注册,在联盟、欧盟等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企业为什么要申请国际商标注册?首先,注册商标的保护和使用具有地域性,且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商标法也是不一样。一种产品在中国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就只在中国收到保护,如果想让自己的产品在海外销售时还能享受商标的保护,就要在销售国取得相应的注册商标。

其次,我国国民经济在飞速发展,全球化经济差距也在逐步缩小,中国制造和中国创造正在以不可阻挡的势头影响着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全球化对每一个企业来说,既是不可多得的机遇,也是企业不能逃避的挑战。所以企业在进军其他国家时更需要一道屏障为企业乘风破浪,保驾护航。就比如义乌小商品获得国外友人的喜爱要出口海外,就需要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

从我司专业的角度来看,办理国际商标注册的难度比国内商标注册更大一些,因为不同国家对于商标注册有不同的要求,其相关的商标法法律法规也不尽相同。现在很多企业意识不够,在国内申请注册保护好了,但等他做大了,想到国外发展,才发现商标被人抢注了。因此,企业如果要想做大自己的品牌,商标的申请注册工作一定要提前做好。

我司也建议您,可以将您的商标注册申请交给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如我司来办理。代理机构拥有专业的团队和丰富的代办经验,能够最大化地为您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

商标转让是指宝鸡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权的一种最重要的处理方式,商标注册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其所有的商标专用权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商标转让与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不同,转让后注册商标的主体变更,原注册人不再是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而变更注册人名义后,注册商标的主体仍是原注册人。商标注册人称为转让人,接受其注册商标的人称为受让人。

据此我们认为,注册商标转让,应按照法定的程序,经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转让注册才能生效。未履行法定程序,注册人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局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书名与作品一样是著作权人思维创作的成果,理应同等给予版权保护。但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不保护书名,没有纳入保护范围的书名往往被人“合法”地侵犯。书名作为图书的重要载体,既要求与书的内容和风格相贴切,又必须便于读者接受与市场营销,在有限的字数内,尽可能准确、凝炼、吸引人。书名不受版权保护,助长了当下随意搭车、跟风、“傍书名”的出版乱象。

建议确定几条准入标准来限定保护的范围,如全国性评奖的获奖图书,累计销售10万册以上的,被改编为影视作品的,被翻译成其他文字3种以上的,列入公认权威畅销书榜并经专家认定的,等等。保护知名书名,不仅是对文化创造者的尊重和对权利持有人的保护,从长远来看,更是净化图书市场、扶持文化原创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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